2012年8月的一天中午,刘女士驾驶自己的汽车沿中环线行驶到民权门立交桥,然后左拐到立交桥东侧下桥时,其车轮轧到了一个排水井的井盖上。让刘女士想不到的是,井盖弹起来之后,汽车的后轮重重地与井沿撞击在一起。造成车内的正副气囊全部弹出,而且左后轮轮胎爆胎。事发后,惊魂未定的刘女士立即报警,排水井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来到现场查看情况。
在修理汽车时,刘女士得知,她的汽车后车轮钢圈、轮胎以及主副气囊和气囊传感器受到严重损坏。此后,刘女士就赔偿问题与排水井管理部门进行了协商,但双方未达成一致,刘女士将该部门起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其车辆维修费3万元。在案件审理期间,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,刘女士车辆的维修费用应该为2.4万元。于是刘女士又变更了索赔数额,要求对方赔偿2.4万元,并支付其在车辆停驶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3200余元,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排水管理部门的代理人辩称,涉案排水井的确是该部门负责管理,但他们已经对该井尽到了维护保养义务。虽然因下雨排水井向外冒水,使得井盖松动。但刘女士驾车超速,将井盖上的锁和销子破坏,最终造成前轮将井盖轧飞,后轮撞到了井沿上。该代理人表示,刘女士有责任,被告只同意赔偿50%费用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排水井系被告管理,被告应按有关工作规程加强管理。由于被告在巡查、管理中出现漏洞,对排水井未及时进行维护,致使原告车辆的后轮与排水井的井沿发生碰撞,造成车辆受损。对此被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,并对原告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。
原告主张车辆停驶期间发生的交通费,合理合法,法院予以支持。被告认为原告驾驶车辆超过限速,致使排水井盖被轧飞,造成涉案车辆受损,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“车辆行驶速度与导致排水井盖被轧飞之间的必然联系”,故法院不予支持。